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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导读摘要: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历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晨光路2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连云港职业大学,1983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1999年3月更名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位于风景秀丽、气候宜人的海滨城市,“一带一路”交汇点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江苏省连云港市,坐落在著名的西游圣境花果山脚下。占地面积1150亩,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500余人,全日制在校生近1.4万人。设有9个二级学院2个教学部共11个教学单位。

第五条 我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成员由学校在职教职工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制

(年)

学费

(元/人年)

1 机电一体化技术 460301 三 5300
2 电气自动化技术 460306 三 5300
3 工业机器人技术 460305 三 5300
4 数控技术 460103 三 5300
5 无人机应用技术 460609 三 5300
6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00211 三 5300
7 应用化工技术 470201 三 5300
8 石油化工技术 470204 三 5300
9 环境监测技术 420801 三 5300
10 复合材料智能制造技术 430603 三 5300
11 材料工程技术 430601 三 5300
12 药品生产技术 490201 三 5300
13 生物制药技术 490202 三 5300
14 药品质量与安全 490206 三 5300
15 药品经营与管理 490208 三 4700
16 现代文秘 590401 三 4700
17 人力资源管理 590202 三 4700
18 全媒体广告策划与营销 560216 三 5300
19 融媒体技术与运营 560213 三 4700
20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520802 三 4700
21 大数据与会计 530302 三 4700
22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530301 三 4700
23 市场营销 530605 三 4700
24 跨境电子商务 530702 三 4700
25 电子商务 530701 三 4700
26 现代物流管理 530802 三 4700
27 园林技术 410202 三 2200
28 计算机应用技术 510201 三 5300
29 计算机网络技术 510202 三 5300
30 软件技术 510203 三 5300
31 大数据技术 510205 三 5300
32 数字媒体技术 510204 三 5300
33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510209 三 5300
34 物联网应用技术 510102 三 5300
35 旅游管理 540101 三 4700
36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540106 三 4700
37 会展策划与管理 540112 三 4700
38 室内艺术设计 550114 三 6800
39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550103 三 6800
40 服装与服饰设计 550105 三 6800
41 建筑工程技术 440301 三 5300
42 工程造价 440501 三 4700
43 建筑室内设计 440106 三 5300
44 市政工程技术 440601 三 5300
45 空中乘务 500405 三 5300
46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500113 三 5300
47 商务英语 570201 三 4700

注: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全国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并经考试院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或者按各省规定参加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一)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专业清”的录取办法,以高考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如该专业已经录满,则根据专业志愿顺序调剂至后续报考专业,以此类推,对于无法调剂至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其加分后的成绩按正常录取程序录取。艺术类考生投档分按照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与高考总成绩总和计算,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总分构成比例有特殊要求,则以省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二)同分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的省份,当投档分相同时,首选科目为历史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首选科目为物理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若仍相同,则依照首选科目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

(2)未实行高考改革试点的省份,当投档分相同时,文科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理科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

(3)艺术类考生如投档分相同,则按照省统考专科课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二次排序。

第二十二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我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学费为:文科类4700元/学年,工科类5300元/学年,农林类2200元/学年,艺术类6800元/学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要求,住宿费标准为:800或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累计年度发放额超过500多万。

助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寒暑假路费补助、勤工助学、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建档立卡学生学费减免等助学政策,年度累计发放额超过1000多万,学生覆盖面超过50%。

助学贷款:考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资助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享受每年最高额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晨光路2号 邮政编码:222000

招生咨询电话:0518-85985555

招生传真:0518-85985678

电子信箱:lygtczjb@126.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8-85985011

招生监督邮箱:2113858@qq.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b.lygtc.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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